2013年统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学习统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统计师考试的教材重点,小编特编辑了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统计法的作用
一、 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首先,《统计法》第三条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其次,统计法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第三,《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四,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保障。《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议,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 报送统计资料。
最后,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一是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是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新统计法的规定,今后一个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将难辞其咎。新统计法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的全方位制度设计和创新,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对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统计法》宣传的口号就是: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实效性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一、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10月13日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将涉外调查机构定义为“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受理机关、申请材料以及审批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其中,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三、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 申请程序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以及用以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地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相关文章:
更多关注:2012年统计师考试成绩查询 合格标准 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责任编辑:xll)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统计师
[协议护航-退费班]
12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统计师
[协议护航-畅学班]
12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统计师
[丰羽计划-畅学班]
4大模块 题库练习 精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