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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基础理论及知识资料预习8

发表时间:2013/5/3 10:03: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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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统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学习统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统计师考试教材重点,小编特编辑了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统计法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二是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新《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是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统计活动的直接成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在统计资料方面的体现就是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

二、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一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二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三)/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对于统计机构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法定的义务,维护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是指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统计法律法规来确定的,或者说统计机构具有法定的职责。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放弃职权、滥用职权

一方面,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

另一方面,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行事,既不能超载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

第三,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均有规定: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的数量。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对于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同时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四、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公共产品。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一)、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二)、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三)、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

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手段予以公布。

(五)、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五、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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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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