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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论述集装箱运输的主要单证
答:集装箱运输的货运单证,主要有托运单(含场站收据)、装箱单、设备交接单和提单,提货单(进口)。
(1)托运单
由发货人或货代根据船公司印制的格式进行填制。船公司或其代理接受订舱后便在托运单上加列船名、航次及编号,托运人持托运单办理发货、报关等有关事项。当货物送至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时,由有关人员负责验收并在“场站收据”上签字。
(2)装箱单
装箱单既是详细记载每箱货物的具体资料,又是向海关申报的必要单证,还是货、港、船三方交接货物、编制船舶积载计划、制作舱单、装卸港(地)安排运输和拆箱作业不可或缺的资料。
(3)设备交接单
设备交接单是供集装箱所有人与用箱人、运箱人之间划分责任的依据,也是用箱人、运箱人进出港区、场站进行提箱、还箱的凭证。因此设备交接单应为一箱一单、箱单相符。如货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短缺残损,设备交接单是进行索赔及理赔的重要单证之一。
(4)集装箱提单
集装箱提单的内容与海洋提单有所区别,其含有集装箱的收货地点、交货地点、集装箱号和铅封号等内容。对整箱货,提单上所列的货物件数应为集装箱数,同时还要将箱内所装的件数列名,一旦发生货损、货差,即按箱内件数索赔。
(5)提货单
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在受到“到货通知”后须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换取“提货单”然后向海关办理报关,经海关在“提货单”上盖章放行后,才能凭该单办理提货,提货时收货人或其代理要在提单上盖章以示承运人责任的结束。
8.论述国际货运代理具体的业务范围。
答:根据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具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1)出口业务
1)为出口商(发货人)选择运输路线、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并争取优惠运价;
2)为货主和选定的承运人之间安排揽货并办理订舱,如为集装箱运输办理订舱;
3)从货主存货地点提取货物送往指定的港站;
4)根据信用证条款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制各种相关单证;
5)办理包装、计量、存储及保险等有关事宜;
6)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责将货物交付承运人;
7)支付运费,收取正本提单并交发货人;
8)安排货物转运;
9)记录货物残缺、灭失情况;
10)协助发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11)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
(2)进口业务
1)向收货人通报货物动态;
2)接受和核查有关货运单据,支付运费并提货;
3)办理报关、纳税、结关等相关手续;
4)安排存仓或转运分拔;
5)向收货人交付已清关的货物,并进行结算;
6)必要时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办理索赔事宜。
(3)其它业务
除了上述两项业务以外,国际货运代理人可应客户要求,提供运输过程所需的其它服务和各种特殊服务,还可根据顾客需要时向其提供消费需求,新市场竞争条件,出口战略及外贸合同中应包括的适当贸易条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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