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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考试货物买卖合同成立辅导2

发表时间:2010/10/28 9:29: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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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例如:

1、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反要约。答案:错误。

2、案例:公司对外发出要约,国外客户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回电承诺,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承诺?

3、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添加和修改,构成反要约,下列(ABDE)属于实质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质 B. 数量 C. 包装 D. 价格 E. 支付

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2、我方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要约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

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

承诺要约,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开来即期信用证。但

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请问A

公司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分析: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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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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