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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纺织品贸易摩擦点评和启示

发表时间:2011/11/5 9:32: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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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与启示:

在此阶段,三个现象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个现象:欧盟、美国启动保障调查都是基于相关企业或者产业行会(协会)提出申请,进而向政府施加压力,推动政府对我国的出口产品采取特别保障。

这一现象说明了国外产业或者行会组织对国际贸易信息把握的及时,运用WTO规则进行自我保护意识的强烈。反观我国,尽管经历了20多年对外开放的磨练,但我国企业基本上还没有学会从国际市场视角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本领,对国际市场信息的重视还非常不足,我们的所谓“外向型企业”,绝大多数还只是处在简单地将最终产品通过最简单的一般贸易方式送到国外市场上的阶段。由于不主动把握市场信息,缺乏协调意识,我们的产品有时确实像海啸一样涌入国外市场,对特定市场造成了不应有的压力;更有甚者,我们的产品在国外市场相互打价格战,竞相压价,搞“窝外内耗”的现象也并非个案。至于要求政府对进口产品给我国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保护的意识,我国产业界更是全面缺乏。因此,客观地讲,有时国外对我们采取贸易保护也并非完全不讲规则,并非完全是歧视。所以,在国内,如何让我们的企业学会从国际视角开展生产经营、提高企业对市场信息的重视程度、加强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理念、培养企业养成“有理、有利、有节”保护与发展产业的意识,应该成为我们今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商会的法定宗旨是: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即对会员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如果真正贯彻好此宗旨,应该说我们的商会在国际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是相当巨大的。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绝大多数的会员单位只有在交纳会费、参加商会组织的自费性国际展会等时候,才知道还有一个商会存在。之所以如此,无外乎以下原因:第一,我国的商会过于宏观,往往一个商会涵盖几十类,甚至上百类产品,这样,商会在对会员进行协调、指导、咨询、服务时,总感到力不从心。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按产品小类组建管理到位、效率显着、中心突出的商会,应该成为我们今后商会建设的思考基础。第二,我国的商会名义上是群众性民间组织,但其实际运作却带有明显的行政性色彩,这样,商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为会员单位提供协调、指导、咨询、服务时,其工作作风、态度、方式等方面总表现出或多或少的“钦差大臣”作派。而这种作派是广大企业非常反感的,是无法将会员单位团结起来的。因此,建设真正的群众性行业组织,从而改变商会的工作作风、态度、方式,应该成为我们今后商会建设的选择方向。第三,我国商会在会员中缺乏号召力。由于我们的商会在社会性质方面的骑墙,在提供各类服务时力度不够,会员单位对商会所做出的决定基本上不予重视,这种局面又反过来将商会提供的协调、指导、咨询、服务的作用大打了折扣。因此,如何提高商会的号召力,应该成为我们今后商会建设的重点思考问题。

第二个现象:国外政府行政主管机构对产业界或行业组织所提起的申请给予高度重视,并做出了快捷的反应。

这一现象说明国外的行政机构对本国产业保护的高度重视和行政工作的高效率。反观我们自身,尽管经历了二十几年政治体制改革的洗礼,但行政机构的角色定位和行政效率离现代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按照我们党和政府所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行政机构应该定位于宏观上制定政策与指明方向等原则性方面的管理,微观上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与指导等保障性的工作。但客观现实是:我们的行政机构在制定政策方面多是提出了一些缺乏现实基础的口号,在指明方向方面基本处于缺位;在微观方面所提供的服务与指导则走了两个极端,或者是政府代替企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大包大揽,或者是政府做甩手掌柜,听任企业放任自流。于是,我们的行政机构在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过程中,要不就是包办代替,要不就是无所作为。比如,在我们加入WTO三年多时间里,我们各级商务行政机构在向企业宣传、介绍WTO为我们企业赋予的权利、设置的义务方面几乎没有实质性作为。从这一角度说来,我们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频频遭到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限制与我国商务行政主管机构的无为有相当的关联。另外,我纺织品出口在2005年一季度无序猛增导致欧盟、美国启动保障调查,及我纺织企业在5月份开始的摩擦处理过程中鸦雀无声的表现,都证明了我们的行政机构与企业之间确实存在缺乏密切联系的问题。因此,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我们应该冷静地思考这一问题,尤其是对地方行政主管机构的改革,更应该理性地定位好行政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第三个现象:欧洲纺织服装协会提出对纺织品的“特别保障”申请后,欧盟委员会即于4月6日公布了《对华纺织品特限措施行动指南》,明确了欧盟启动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相关程序和相应措施。

这一现象说明了欧盟在处理国际贸易问题方面热衷于按“规则”行事。姑且不论其规则正当与否,是否符合WTO的基本要求,但其作法确实很值得我们借鉴。尽管我们在国际商务领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离现实要求还相距甚远。比如,到今天为止,我们为某单一产业(品)专门制定发展和保护性规则,只有钢铁制品,其他还是空白。因此,如何在WTO框架下,尽快制定发展和保护我们民族产业的规则,应该摆上制度建设的日程。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也可以给某些总是指责我们不依规则行事的国家以坚决的回应。

二、摩擦从预演到全面爆发阶段(5月中----5月底)

1、5月13日,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宣布:美国决定对棉质裤子、棉织衬衫和内衣裤三个类别的中国服装产品重新实行配额限制,规定这三类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数量今年最多只能增长7.5%。紧随其后,5月17日,曼德尔森宣称:第一季度欧盟从中国进口的T恤和麻纱“分别增长了187%和56%”,已经对欧盟相关产业的产量、利润和就业状况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如果中国不能在短期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出口,欧盟将会对这两类纺织品实施“紧急特保”措施,将其今年进口数量的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5月18日,美国政府又决定追加四个类别的中国纺织品进入特别保障设限名单中。对美国和欧盟在纺织品贸易方面的咄咄逼人态势,5月18日,商务部部长薄熙来表示:纺织品贸易一体化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中国不会在纺织品出口上进行自主设限,美国政府自主启动对中国纺织品设限,违背了美国自己倡导的自由贸易精神,背离了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基本原则,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同时,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发表声明: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强权政治的表现,对全球一体化来说也是历史的悲哀。

2、5月20日,中国宣布从6月1日起,以约4倍的比率大幅度提高74种纺织品的出口关税。欧盟和美国先后对中国政府的这一决定表示欢迎。

3、中国宣布对纺织品提高出口税的当日,巴西总统卢拉宣布将颁布一项法令对进口中国纺织品采取限制措施,以保护本国工业。5月23日,欧盟纺织品委员会通过了曼德尔森的提议,决定对中国T恤和麻纱启动“紧急特保”程序。要求与中国方面就两类纺织品的进口问题进行正式磋商,如果磋商未果,欧盟将会对这两类纺织品实施“紧急特保”措施,将今年进口数量的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5月24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与曼德尔森进行紧急磋商,欧盟于5月25日宣布对中国T恤和麻纱两类纺织品启动“紧急特保”程序的日期推迟到5月31日。中国对此表示谨慎欢迎。5月27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要求中国方面就两类纺织品的进口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进行正式磋商,从而启动了对两类纺织品的“紧急特保”程序。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在欧盟提出正式磋商的请求后,中国方面必须将上述两类纺织品出口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否则欧盟将单方面采取设限行动。对此,中国方面表示“极大的愤慨”。

4、5月30日,鉴于美、欧方面对我国5月20日的出口税调高举措没有作出理性的回应,没有放弃实施单方面的、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特殊保障措施,反而把我们的做法视为软弱的表现,步步进逼,激化这场贸易争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进一步作如下调整:(一)对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78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原定从6月1日提高或降低关税的同时取消。(二)取消对亚麻单纱征收出口关税。经过上述调整,连同5月20日决定停止征收出口关税的2项纺织品,共有81项纺织品被取消出口关税。此次减税,用薄熙来部长的话说,是“你给企业半斤压力,我就撤八两负担”。

点评与启示:

在这一阶段,双方可谓剑拔弩张。作为采取保障措施的欧盟、美国等WTO成员挟WTO规则,步步进逼。我国则有退有进,先尽力克制自己,希望以让步来维系国际纺织品贸易得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在退无可退的情况下,也只好以硬碰硬。比较这一阶段中双方的表现,以下两个方面很值得总结。

第一,规则的运用方面

在对我国部分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时,欧盟、美国等WTO成员方一再强调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有关规定,但究其实,他们都只引证了对他们有利的部分内容,置与他们不利而对中国有利的部分内容于不顾。比如调查程序规则的遵守、调查内容的公开、相关信息的通报等规定,都是上述WTO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对他们设定的义务,是中国享有的正当权利。然而,此次纺织品贸易摩擦,欧盟、美国方面都没有遵守上述规则,但同时又时刻向外界强调他们的行为是符合规则的。在处理此次纺织品贸易摩擦过程中,我们的表现当然可圈可点,但是,也有不尽人意之处。首先,《议定书》第16条和《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都是歧视性单方面针对我国的。按照国际惯例,我们可以对其中的有关内容与一些主要成员进行双边磋商,预先进行定义,但是,入世三年多了,我们对上述规定一直保持沉默,最终还是别人按他们的理解对我们发难,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的一大疏忽。另外,当欧盟单方面公布《对华纺织品特限措施行动指南》时,我们只是象征性地抗议了一下。其实,欧盟的单方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国的合法权利,其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如果当时我们给予足够重视,及时与欧盟进行相应的交涉,此次贸易摩擦的结果极有可能重写;其次,WTO《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争端解决设定了“斡旋、调停”等机制。在此次纺织品贸易摩擦中,WTO总干事素帕猜和候任总干事拉米都先后表态,批评欧盟、美国的违规行为。遗憾的是,我们对他们的表态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更没有考虑提出斡旋、调停申请的动议;再次,我们5月20日宣布对74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相隔10天,我们又宣布完全取消81种纺织品的出口关税。尽管此举向国际社会表示了我们不畏强权、敢于自保的决心,也给对方不守规则的行径做了强势的回应。但由于关税征收是一个法律性问题,并且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此举又使我们在国际、国内造成了将规则“儿戏化”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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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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