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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高级商务办公楼内有一本地公司——A公司,其业务并未因入驻了一个好的办公楼而有进一步发展,反而较为昂贵的房租倒成了不小的负担,一年多以后,欠租的情形出现了。物业管理部门发出在指定的期限内,如果A公司仍不付清欠款的话,将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中止部分服务的通知,A公司对此未做出任何反应,也没有能力做出反应。期限到了,物业管理部门将其通讯线路从接线大盘上摘除。 随后A公司通讯中断。这时A公司负责人认为写字楼物业管理部门侵犯了他们的权利,遂双方引起纠纷。
点评:
1、物业项目在招租招商过程中,要对租户的商业信誉及其行业前景做出适当的调研,尽可能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2、一般情况下,对欠租租户的处理要依据1998年建设部《关于物业转让、租赁的管理准则》规定:对欠租人先进行书面催租,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回应,则以书面形式说明期限,并采取措施,这类措施的实施要坚决有效,要有层次,要能够解决问题,并且可以把出现后遗症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3、个别情况下,也要体谅某些租户,特别是那些"质地较为优良"的公司或对整个项目较有影响的公司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做出适当的宽限和减免,在对这类公司采取处理措施时一般应适当留出余地。
4、对欠租租户采取措施的基础是与之签署了具备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因而合同文本的有效性非常重要。这些文本当然要通过律师审核,但仅仅通过律师审核是不够的,如果有条件,最好能够征询一下物业管理专家们的意见。
没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能扣留房产证吗?
业主没有交纳取暖费、物业费,开发商和物业就能以此为由扣留房屋所有权证吗?日前,一物业公司扣留业主房屋所有权证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交还给业主。
而业主也应依据相关规定交纳物业费用。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同时提出,对于被告要求业主交纳相关费用及签订供暖、物业管理协议也应得到依法解决。2012年注册物业管理师报名时间
业主为何拿不到房产证?
物业费与房产证关系如何?
蔡先生原是中国包装总公司员工,他承租了该公司所有的二居室。2000年7月27日,蔡先生与中包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得此房屋。2001年6月,中包公司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包公司委托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中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对已调离该公司的员工发证时须与中包物业公司签订供暖、物业维修管理协议并收缴欠费。蔡先生不同意缴纳费用及与中包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因此一直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他曾向物业公司索要,均被对方以没有履行相关手续为由拒绝。
因多次索要无果,蔡先生就将中包物业和中包总公司告上法院。蔡先生说,由于二被告扣押房屋产权证和购房合同原件,造成他的房子从2001年6月至今不能出租,造成经济损失19000元。
法院判决扣留证件不妥
物业费用也应依法解决
在法庭上两被告提出,根据蔡先生与中包总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中包总公司的规定,原告应该在交纳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并签订物业及供暖协议后,中包物业才能根据中包总公司的委托发证,因此他们扣留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并无不妥。
从两被告的答辩也可以看出他们的苦衷:扣房产证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收取取暖及物业管理费。但是,房产证能因此为由而被长期扣留吗?
西城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产权证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房产所有人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书面凭证。蔡先生在事实上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要求应给以支持,二被告不能以没有交纳有关费用和签订供暖、物业管理协议而扣留业主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中提出,二被告要求蔡先生交纳相关费用及签订供暖、物业管理协议应该得到依法解决,而蔡先生提出的19000元租房损失赔偿要求因没有证据支持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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