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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讲义53

发表时间:2013/1/6 11:01: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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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是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小编特整理了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第三节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承保为承诺。但有时,保险人在审查后增加新的条件,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需要投保人的承诺,保险合同才成立。

(二)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生效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合同发生效力;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确切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与提供单证的义务

4.防损救灾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2.承担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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