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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查验的内容
为了使物业的移交能够顺利进行,接管单位必须对原物业的状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查验和分析,为物业移交和日后管理提供依据,对发现需要整改的内容需及时与移交单位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物业查验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业资料情况
物业资料情况除检查本章第一节所列的涉及承接查验新建物业的相关资料外,还要对原管理机构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质量记录进行检查。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管理现状
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管理现状的主要项目内容有:
(1)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状况;
(2)供配电、给水排水、消防、电梯、空调等机电设施设备;
(3)保安监控、对讲门禁设施;
(4)清洁卫生设施;
(5)绿化及设施;
(6)停车场、门岗、道闸设施;
(7)室外道路、雨污水井等排水设施;
(8)公共活动场所及娱乐设施;
(9)其他需了解查验的设施、设备。
(三)各项费用与收支情况,项目机构经济运行情况
各项费用与收支情况、项目机构经济运行情况包括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水电费、其他有偿服务费的收取和支出,2012年物业管理师报名时间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结存,各类押金、欠收款项、待付费用等账务情况。
(四)其他内容
(1)物业管理用房;
(2)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设备、工具、材料;
(3)与水、电、通信等市政管理单位的供水、供电的合同、协议等。
第三节 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既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又涉及物业管理各方的权益,还直接影响到物业管理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因此,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是物业管理操作中一个重要环节。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必须在完成承接查验的前提下,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移交工作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建设单位将新建物业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二是在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由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将物业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三是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同时,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移交或交接物业。
一、新建物业的移交
(一)移交双方
在新建物业的移交过程中,移交方为该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接方为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物业有关资料并做好移交工作;物业管理企业也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承接工作。
(二)移交内容
移交的物业资料包括:产权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设计、施工资料,机电设备资料。物业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资料,业主资料。移交的对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清单(如房屋建筑清单、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园林绿化工程清单、公共配套设施清单等)。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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