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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大会
在过去的物业管理实践中,我国主要采用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决策的作法,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从实践效果看,业主委员会决策制度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由于一些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不高,以至不断出现业主委员会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侵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时,也由于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因此,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产生大量矛盾,给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带来影响。2003年《条例》颁布后,改变业主委员会决策的旧有作法,
推行业主大会制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利,可以有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的不规范行为。
(一)业主大会的组成和性质
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切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任何业主,都必须遵守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业主大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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