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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两房"建设不低于当年商品住宅开发总量的两成
《实施意见》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市每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不低于当年商品住宅开发总量的20%。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政府每年度下达的住房建设计划,提出当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在新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中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我市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期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原登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手续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必须配建比例不低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0%的经济适用房,否则不予以批准建设;为盘活存量土地,原不属于住宅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配建不低于50%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使用性质变为住宅用地。配建的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
高层经济适用房面积可增10平方米
《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供应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建筑由于公摊面积较大,可按规划要求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能卖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府保障性住房之一,建设用地为划拨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减免了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充分体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的政府保障性质,《实施意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加注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和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转让时同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交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
《实施意见》中提出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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