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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处在入伙期间对物业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协调业主入伙是物业管理正式运作的开始,也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最难的一步。物业开发和销售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都会在入伙期间表现出来。因此,入伙工作处理得好,物业建设的很多遗留问题就会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就会为以后的管理工作留下隐患,易引发纠纷和争执。管理处在入伙期间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的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处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协调的基本原则物业建设单位是管理处的委托方,业主是管理处的服务对象和顾客,管理处在两者之间起一个中介和桥梁作用。因此,管理处的角色是一手托两家,左手托着物业建设单位,右手托着业主。对于两个独立的主体,管理处都应尽心尽力地为他们服务,设身处地地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在遇到两方主体发生矛盾时,管理处应站在客观、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处理问题,尽量予以协调解决,弱化矛盾,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总的处理原则是:“一手托两家,两手都要重;不偏又不倚,息事又宁人”。
2.管理处在入伙期间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协调的内容管理处在入伙期间需要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之间协调的事很多,涉及到物业入伙的方方面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管理处对业主验房时发现问题的处理虽然经过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但业主在入伙验房时仍会发现很多问题。对业主验房发现的问题,管理处应认真记录,及时提交给物业建设单位由物业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管理处应建议物业建设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如3个月、6个月)留一支施工队伍专门从事业主房屋的整改工作。
(2)管理处对水、电、气不能及时开通的处理物业入伙时,往往会由于众多原因,导致水、电、气不能及时开通,影响了业主的生活。对此,管理处一方面要向业主做出解释,并表示歉意;另一方面要督促物业建设单位或管理处自己向有关部门协调,以便尽快解决水、电、气开通的问题。
(3)管理处对物业延期入伙的处理对于延期入伙的物业,管理处应根据情况给予区别对待。一是既然已经延期入伙,那么物业建设单位在入伙时就要把好物业质量关。在正式入伙之前,管理处建议物业建设单位要把道路及周边环境整治好,各种验收证件准备齐全,为业主入伙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是对于延期入伙的物业,管理处尽量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得到业主的谅解;三是对于入伙时间被长期推延的业主,管理处建议物业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4)管理处对售楼时所作承诺不能兑现的处理现在物业建设单位一般都委托专业的物业代理公司进行物业销售。在物业销售过程中,代理公司或个别销售人员为了售房往往会做出过分的承诺,而且这些承诺大多数情况下是缺乏实据的口头承诺。对于业主而言,买房的同时,也就是买一种承诺,特别对于初次买房的人。因此,在人住时,业主一旦发现当初的承诺不能兑现时,就会大发牢骚,甚至有过激的行为。对此,管理处要向业主做出耐心的解释。管理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切要以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售房合同以及业主公约为准则。
(5)管理处对不具备入伙条件物业的处理对于不具备入伙条件的物业,管理处要建议物业建设单位延期入伙,等入伙条件具备后才予入伙。如果物业建设单位一定要强行入伙,管理处一方面要代表物业建设单位向业主做出解释并表示歉意,另一方面应督促物业建设单位加快整改的速度,同时加快办证速度。对某些情况下确实不能很快解决的问题,如消防的验收,物业建设单位或管理处可与消防主管部门协商,由消防主管部门开据“可以人住,继续整改”的有关证明。
(6)管理处对业主拒收房屋的处理管理处首先要弄清业主拒收房屋的真正原因,并针对原因做出具体的处理办法。如果是业主因为个别小问题而导致情绪上的排拒反应,管理处一方面应向业主做出耐心解释并做好安慰工作,另一方面应督促物业建设单位及时整改以满足业主的要求。对于重大问题,管理处不能单独解决的,应及时将问题提请物业建设单位并和物业建设单位共同解决。物业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赔偿、减免、赠送、让步、诉讼,甚至退房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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