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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68

发表时间:2012/12/17 10:37: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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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7、8日,《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是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三、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有以下几种:

1.《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所有权人收执。

2.《房屋共有权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四、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与处理规则

(一)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问)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申请,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二)房屋权属登记处理规则

1.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以下情况由登记机关代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是指由政府依据法律程序和有关政策代行管理的房屋,不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依据民法规定委托代管的房屋。

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暂缓登记

以下情况申请人可以申请暂缓登记:

(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3.不予登记

下列情况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属于违章建筑的;

(2)属于临时建筑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下列情况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由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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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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