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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章节知识点复习8

发表时间:2014/7/8 11:35: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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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市场规则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条例是一部体现政府转变职能的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概述

★★★法人 P160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但并非所有的组织都是法人。

1.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两者的范围相同,都要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三)其他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在我国,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民事法律行为P161

1.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引起一定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原因。

最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和婚姻。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无效民事行为 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3. 可撤销民事行为 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由其决定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侵害非国家利益的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人具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但是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继续有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是行为成立后处理不确定状态,需待有权利和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其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可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为有效,撤销权人为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效力待定行为在确定之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有权确定期效力的为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的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处分行为中的有处分权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追认,该行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对追认权人不生效力,由无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人对行为负责。(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权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使行为归于消灭。

民事权利 P163 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此外知识产权既包括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1.债权发生的主要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人身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现阶段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主要有: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正当的人身利益,法律也应给以保护。

★★★民事责任P164 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发生;(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3)违法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有过错。

2.承得无过错责任的情况:(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权;(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6)建筑物致人损害;(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其中(2)到(6)项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责任承担,第(8)到(10)项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第(1)项和第(7)项对于两种都适用。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产适用。

★★★诉讼时效P165 权利人以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短期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主要有以下几种: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单行法中,如《合同法》中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适用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保护。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诉讼时间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16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种类很多,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但通常所说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也仅是债权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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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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