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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保险的基本要素有:
第一,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
第二,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第三,费率的合理计算。
第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三)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特征分为基本特征与比较特征,前者是一般特征;后者是与某特定行为比较来阐述其特征。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比较特征包括通过保险与赌博、储蓄、救济、保证、自保的对比来阐述保险的特征。下文主要阐述保险的比较特征。
1.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但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目的不同;(2)手段不同;(3)结果不同;(4)对标的的要求不同;(5)风险性质不同。
2.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为将来的经济需要进行的资金积累的一种形式,但二者存在区别:(1)支付的条件不同;(2)计算技术要求不同;(3)财产准备的性质不同;(4)行为性质不同。
3.保险与保证
保证与保险都是为对将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的补偿。但仍有下列区别:
(1)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组织,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的约束;(2)保险以其行为本身的预想为目的,并不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生效,保证则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发生效力;(3)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必须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保证合同成立后,在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就买卖保证而言,仅卖方负一定的义务,并无对价关系,就债务保证而言,仅保证人负责代偿债务的给付,债权人不作任何对等的给付;(4)保险基于合理的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保证并无任何精确的计算,仅出于当事人当时心理上或主观上的确信,或有特别的准备财产,但仅为当事人的个人行为。
4.保险和慈善
保险和慈善均为对经济生活不安定的一种补救行为。其目标均为努力使社会生活正常和稳定。二者的区别在于:(1)保险实行的是有偿的经济保障,而慈善实行的是无偿的经济帮助。(2)保险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基于双方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慈善的授受双方无对等义务可言,并非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保险机构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则完全是依靠社会资助的事业机构;(4)保险行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慈善事业是根据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5)保险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基于数学计算为基础,慈善则大都为无准备财产,即使有准备财产,也是出资人的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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