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考点辅导41

发表时间:2014/2/12 14:12: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物权法基础知识

物权法是规范对物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统一的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中“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以及《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特别法中。

物权中最基本、核心的权利是所有权,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又产生了由非所有人享有的物权,包括两种:一是非所有人享有的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即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典权;二是以利用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物权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物权关系是因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物享有权利的人是物权人,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人,义务人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因此物权从性质上讲为绝对权,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又称对世权。

(一)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如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因为所有权都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如果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势必出现权利行使的冲突。但内容不冲突的物权则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因为所有权人在自己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时,就意味着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设置了限制。

2.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在实现上较之于债权或者后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性。

(1)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甲就同一处房屋先后与乙、丙二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与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则丙可以合法取得该房屋。因为就该房屋而言,丙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了所有权,而乙只是基于合同产生了请求甲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债权,乙的债权不能对抗丙的所有权,丙可以得到该房屋,而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如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登记的抵押权时,先成立的可以就该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但在特殊情形时,如构成善意取得,则追及力中断。

4.物上请求权: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可以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其种类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

相关文章: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考点辅导汇总二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考点辅导汇总一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综合辅导汇总

关注:2013年物业管理师证书领取  零基础通关  物业管理师报考条件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