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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暖气跑水索赔泡汤
因家中暖气跑水,家具地板被浸泡,陈先生状告开发商索赔1.2万元。3月30日,北京崇文法院一审以陈先生装修时曾擅自拆改暖气设备,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由驳回了其起诉请求。
2003年底,陈先生搬入新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中,并于2004年9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4年12月15日下午4点多钟,陈先生下班回家,发现家中暖气跑水,虽然陈先生赶快堵水,可家中的家具、木地板、书籍等物品还是被水泡了。此后物业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将暖气阀门关闭,止住了跑水。
陈先生就自己遭受的损失与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交涉,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于是将房子的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陈先生认为暖气跑水发生在房子的保修期内,根据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该公司物业管理部门应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开发商则称,2003年11月公司把住房交给陈先生,经过陈先生验收,暖气设备没有问题。陈先生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擅自拆改暖气设施设备,违章操作,造成暖气跑水,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就将厨房、卫生间等处的暖气设备及部分管道进行了改装。
所以,陈先生家中暖气跑水造成其财物受损,是其擅自拆改暖气设施设备所致,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出租屋物业服务费由谁承担
一、 案件经过:
某小区业主孙某在2004年1月将自己在小区的房子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由张某向管理处交纳物业服务费。2005年1月,孙某收到小区管理处的欠费催缴函,要求其承担租户张某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孙某就以其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张某承担为由拒绝交纳。
二、 法律评析:
业主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还应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有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因此,如果物业使用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有义务进行交纳而不得以双方的约定对抗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在交纳该费用后,可以依据合同向物业使用人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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