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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考点分析66

发表时间:2014/6/30 10:58: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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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形式与成本构成

(一)包干制(盈亏自负)-: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二)酬金制: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支出仅属代管性质,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2。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3。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服务费的缴纳和督促

1. 非业主使用人的交费责任。条例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即使存在这一约定,业主仍然负连带缴纳责任。所谓连带缴纳责任是指当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业主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缴纳的约定时,业主仍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直接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2. 未交付房屋的交费主体。条例规定,己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 业主委员会对欠费业主的督促义务。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对于欠费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对于拒不交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法追缴,但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违法措施胁迫业主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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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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