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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处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的协调
(一)管理处与不同类型物业建设单位的协调原则由于物业建设单位数目众多,各单位的内在素质以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不同,因此,管理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物业建设单位,采取不同的策略。现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分类论述。
按首次和多次开发楼盘的物业建设单位分类:第一次开发楼盘的物业建设单位:此类物业建设单位由于初次开发楼盘,对物业管理的运作不太熟悉,一般都比较谦虚,能耐心地倾听管理处的意见,对物业管理工作也比较配合,因此,物业管理处与这类物业建设单位之间较易形成一种比较融洽的合作关系。对于此类物业建设单位,管理处应多配合、多提意见,多协助,真正从物业建设单位的角度为物业建设单位着想,替物业建设单位分忧解愁。
多次开发楼盘的物业建设单位:此类物业建设单位由于开发了多个楼盘,因而对物业管理的运作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正因为这样,他们可能自以为是,听不进管理处的意见,两者之间也较难相处。对于此种类型的物业建设单位,管理处要多与其进行协商,多听听他们的意见,以便改进物业管理,改善两者之间的关系。
按物业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是否配合进行分类:对物业管理配合的物业建设单位:此类物业建设单位一般是初次开发楼盘或是多次开发楼盘,但有一定品牌的物业建设单位。对于此类物业建设单位,管理处要积极配合,努力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提升物业建设单位的品牌知名度。
对物业管理不配合的物业建设单位:此类物业建设单位一般开发过多个楼盘,他们对物业管理要求高,但对物业管理的工作不太配合。他们会把管理处当做一个下属的专业化公司和一个帮他们打工的“马仔”来对待。对于此类物业建设单位,管理处要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据理力争,讲清道理和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确实难以相处,且对方有违约行为,管理处可考虑退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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