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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复习辅导33

发表时间:2012/2/14 13:32: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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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物权概述

前言

一、内容提要

第四节物权法基础知识

第五节法律基础知识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二、考试目的和考试要求

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及效力、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物权法、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责任、服务合同等知识在物业管理中应用的掌握程度。

掌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事实。

熟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性质及权能,相邻关系,善意取得的条件,担保物权的作用和性质,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留置权产生的条件,物业所有权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制度,物业服务合同。

本章大纲明确把物业管理法律相关内容列为掌握和熟悉的内容。

三、内容辅导

第四节物权法基础知识

物权法是规范对物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统一的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中“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以及《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特别法中。

物权中最基本、核心的权利是所有权,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又产生了由非所有人享有的物权,包括两种:一是非所有人享有的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即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典权;二是以利用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物权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

物权从性质上讲为绝对权,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又称对世权。

(一)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如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但内容不冲突的物权则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在实现上较之于债权或者后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性。

(1)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但在特殊情形时,如构成善意取得,则追及力中断。

4.物上请求权: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可以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其种类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除社会政治原则(如私有制或公有制)之外,物权法本身所具有的结构原则包括: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时间

1.从物权性质上讲: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是绝对权即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人;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2.从物权种类上讲: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或改变。

3.从物权客体上讲:一物一(所有)权原则。数个物之上不得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的部分也不得成为所有权的标的。

4. 从物权的效力上讲:物权优先原则。

5.从物权的变动讲: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公众知悉。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一律采用登记方法进行公示;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变动则通过移转占有的方式;飞机、船舶以及机动车辆虽属动产,但采登记方法。

公信原则,是指对于依法进行了公示的物权变动,即使其公示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公示而进行交易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该原则实质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以便保护交易安全。

(三)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主体取得物权、丧失物权和物权的变更。

物权并不能凭空变化,而是需要一定的原因推动。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多数是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各类合同;但是基于法律规定也可发生,如事实行为(生产、制造)、自然事实(死亡、天然孳息的分离)以及其他原因(如公用征收、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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