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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方法32

发表时间:2011/9/23 9:33: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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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中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这门学科,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方法,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民事主体 P159  在我国指自然人(个体)、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资格,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来区分的,我国民法划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法人  P160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但并非所有的组织都是法人。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两者的范围相同,都要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三)其他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在我国,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民事法律行为P161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引起一定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原因。

最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和婚姻。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民事行为 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3.可撤销民事行为 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由其决定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侵害非国家利益的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人具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但是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继续有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是行为成立后处理不确定状态,需待有权利和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其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可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为有效,撤销权人为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效力待定行为在确定之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有权确定期效力的为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的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处分行为中的有处分权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追认,该行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对追认权人不生效力,由无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人对行为负责。(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权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使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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