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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复习辅导44

发表时间:2012/2/15 13:33: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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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

前言

一、内容提要

第三节保险合同

第四节保险险种及保险公司的选择

第五节物业管理中的保险事务

二、考试目的和考试要求

是测试应考人员对保险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保险的原理、种类,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保险险种及保险公司的选择、物业保险等知识在物业管理中应用情况的掌握程度。

掌握:风险和保险的联系与区别,保险的基本要素及其职能和作用,保险的基本类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物业保险的原则,以及物业管理中涉及的主要险种及投保决策和保险公司的选择。

熟悉: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及种类,保险险种及保险公司的选择,物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及作用。物业保险的目的及注意点。

了解:保险合同的效力,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火灾保险的承包范围、物业火险的投保范围。

本章大纲明确把物业保险相关内容列为掌握和熟悉的内容。

第三节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承保为承诺。但有时,保险人在审查后增加新的条件,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需要投保人的承诺,保险合同才成立。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合格标准

(二)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生效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合同发生效力;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确切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与提供单证的义务

4.防损救灾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2.承担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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