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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5

发表时间:2012/11/5 10:35: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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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7、8日,《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是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第三节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物业管理之所以在短时间得以迅猛发展,始终离不开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和引导。在我国短暂的物业管理发展史中,政府之所以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我国当前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由福利制的房屋管理模式转变为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需要政府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物业管理是我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的水平,而城市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城市管理职能角度考虑,政府必须对物业管理进行适度干预;

三、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物业管理是广大百姓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政府从全局的高度进行必要的监管。

无论是推动引导,还是监督管理,政府主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并做好相应的文件贯彻和落实工作来发挥作用。我国的物业管理发展史,在一定意义上是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从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来看,可以《条例》为分水岭,划分成《条例》颁布前后两个阶段,两个阶段既存在着承继的关系,也各自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条例》颁布前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

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条例》颁布前,对于物业管理这一新生事物,无论国家还是地方都尝试通过制度建设加以推动和规范。这一阶段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借鉴性,主要借鉴新加坡、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二是过渡性,主要考虑传统房管模式的根深蒂固,采取渐进式的方法进行改革;三是针对性,主要是针对当时当地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选择应对性的政策和方法。

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共同组成的,下面主要对全国性的法规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得以发展和提升,尤其是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针指引下,规划布局合理,配套日益完善,并呈现了数量多、规模大、建设方式多样化的特点。

个人购房比例的迅猛增加致使住房产权多元化格局迅速形成,原有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已经难以适应情况变化,业主与开发商及其维修管理机构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部在认真总结一些地区物业管理基本做法与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3月23日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确立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指明了我国房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推动我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石,对我国建立物业管理活动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规范了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确定了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2)确定了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3)明确了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4)确定了业主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5)明确了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6)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7)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制度与备案制度;

(8)针对业主的主要违规行为提出管理措施;

(9)针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二)物业管理服务考评标准

1.《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为贯彻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动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进程,建设部于1995年印发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2.《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极大地调动了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创优评先的积极性,在各地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下,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迅速向广泛、纵深发展。与此同时,商业大厦、写字楼等经营办公楼宇的物业管理活动,在各城市也广泛开展起来。为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水平,1997年建设部印发了《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针对大厦物业管理的情况和特点,规定了管理标准和考评内容,从此使大厦的物业管理也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3.《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2000年5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为此,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较原来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部要求各地在考评验收时必须从严掌握,使评选出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通知附件分别编制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示范大厦、示范工业区三个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针对物业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的状况,为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行为,提升管理质量,1996年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与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教材、考试内容、考试方法、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组织领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特别强调,岗位培训质量是持证上岗工作的关键,建设部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培训质量,严格把关,防止走过场,保证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收到实效。

第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规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岗位必备知识,二是岗位必备能力,三是培训教学计划。

第三,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规范也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岗位必备知识,二是岗位必备能力,三是培训教育计划。

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实施后,全国已有近十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经过物业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极大地提高了物业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1996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收费应当遵循的原则、收费价格形式、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构成、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管理,以及违反《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都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还要求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后,对维护物业管理正常收费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财政部1998年颁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从代管基金、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方面具体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

(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为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11月印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该办法规定维修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同时,还详细规定维修基金的缴交、代管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在物业管理迅猛发展形势下,众多物业管理企业应运而生,其中一些企业在资金、人员、经验和物质条件方面,难以适应所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需要,从而给物业管理市场造成一定危害。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1999年建设部印发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企业资质评定,然后才能依法运营。经过几年的试行,发挥了良好的效果,物业管理企业基本纳入行业管理,物业管理市场也基本得到稳定。

(八)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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