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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知识辅导99

发表时间:2011/10/27 15:48: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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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中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这门学科,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家中失窃少交物管费胜诉

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尽职尽责处理小区事务,单元内缺少无障碍通道、物业监管不到位造成家中失窃等,东方城市花园业主两年前便中止缴纳物业费,物业催讨不成直接将拖欠物业费业主告上法庭。业主谢先生表示,2004年9月入住后,发现单元内缺少无障碍通道。谢先生随后多次就此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但“从来没有任何回音或解释”。在认为没有享受应得权益的情况下,谢先生从2005年4月起暂停缴纳物业费用。今年春节过后,谢先生发现自家单元内开始修建无障碍通道。“我立即兴冲冲去物业缴费。”但工作人员却告知,必须连同拖欠的物业费一起交齐,否则不予受理。而谢先生认为,对于“应得而未得的服务”的部分理应从物业费中扣除,“但遭到了物业公司的否决。”随即谢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小区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业主陈女士表示,2005年3月,包括自己在内的4户业主失窃。“承诺24小时有保安值班却出现多户业主失窃,就是物业失职。”陈女士因此拒缴物业费用。最后,谢先生和陈女士因为小区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房合同标准而被减免部分物业费。

专家解读

拒交少交物业费必须视情况而定

“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对应的条例,可以参照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该规定指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进一步表示,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业主和物业是否在购房合同中对物业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标准进行具体的约定。其次,物业的服务不到位是否直接导致了业主的权益受损。物业纠纷逐渐增多,多是集中在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上。在该类纠纷中,多数业主都采用拒付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不满,一旦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往往因时过境迁,举不出物业公司违约的证据而败诉,或是接受调解。因此业主应依法维权。在发生争议时业主不能一味用拒付物业费的消极方式来对待。一是要积极沟通协商;二是要留下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的证据,比如将不达标物业设施或小区脏乱的环境拍照留存,为今后法律诉讼的举证提供必要依据。

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业主在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合同中对物业管理和具体配套服务设施等相关条文。一般物业服务都是有级别标准的,并依此为收费依据。如果物业在今后的日常管理服务中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级别标准,业主可以依此要求物业扣除与未达标服务相对应的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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