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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经营管理辅导86

发表时间:2011/4/28 13:03: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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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中物业经营管理这门学科,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1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经营管理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物业旧模式错在管理上

回顾管理型物业公司不长的历史,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归结起来,错就错在“管理”二字上。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可以看作过去数年业主与物业公司博弈的结果,其中最抓要害的是将“管理”改为“服务”。回顾管理型物业公司不长的历史,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归结起来,错就错在“管理”二字上。

不知从何时起,一些单位或个人,开始喜欢并习惯于以管理者自居。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交通“协管”忙着贴罚单,行使着可疑的行政裁量权。甚至在许多单位的食堂里,就餐者碰到的不是服务员,而是管理员。

就物业公司而言,“管理权”来得太容易了。“老大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卖房时搭售了自己的“亲弟兄”物业公司。这也正常,业主买房入住必有先后,但物业得有人负责维护,当业主大会不具备召开条件时,物业公司也就顺势先行到位了。但合同一个一个签,许多被业主视为“仆人”的物业公司,反倒成了面对单个“主人”时的一个机构,处于强势地位,成为事实上的管理者。

当业主达到了有发言权的数量,就不再容忍“仆人”管理“主人”了,而此时的物业公司也已经壮大,不肯屈就于人,不忍让与既得利益和既有权力。于是,我们接二连三地听到、看到业主与物业公司相互的不满和对抗。

毋庸讳言,对抗的过程就是业主复权的过程,也是物业公司自认为天经地义的“管理”走向末路的过程。末路之行的“里程碑”有以下几个:

第一是物业费。许多物业公司几乎不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去向,他们的道理再简单不过:哪有管理者向被管理者汇报“管理费”用途的?不仅如此,当业主不满物业公司服务,拒付下一年度物业费时———实际上相当于主人不再发给仆人薪水,雇佣关系自然解除。但“仆人”不这么看,他非要管理主人不可,并且薪水似乎与他管得好坏无关,还把主人告上法庭。

第二是停车费。一些开发商在楼盘里釜底抽薪式地割出一块据说产权是他的地下停车场,然后坐收几十年的渔利。“主人”的车没处停,只好接受垄断价格,接受“仆人”委托的某个“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至于“公用设施”的使用、经营、收益,“仆人”也是不许“主人”染指的。

第三是保安。憨厚的农村小伙儿,一旦穿上保安制服,戴上大盖帽,立刻变得威风起来,管人也成了他们的分内之事。他们听从自己的“主人”———物业公司的指令,或者为了业主的“安全”,要求业主付费办理出入证,否则不得入内;或者为了小区“美观”,要求业主停车一律车头朝外,否则不准停放。在业主和物业发生矛盾时,他们像军人一样出早操,“一、二、三、四”口号响亮;某些小区在业主与物业争执时,甚至发生了保安殴打业主致其重伤事件。

凡此种种,无一不是“管理”在作祟,也无一不加速了管理型服务机构的终结。业主按说是不难管理的,没管好,实在有点失败———整个楼群灯火通明,但住户多半“老死不相往来”,一家家颇具实力的业主,住在一起反倒成了沉默的大众。故此,从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权比例,由过2/3降到过半数,或许七嘴八舌的业主们借此可以形成更多一致的声音。

最后要说的是,《决定》另有一个亮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凡权力总须限制。谁能保证辛辛苦苦成立的“业委会”不一强独大,最终异化为业主的新“主人”呢?

车辆放行杆砸头物业仅负部分责任

进出小区、大厦时图方便走车行道,被门口的车辆放行杆砸伤。记者刚刚从浦东法院获悉,最近,他们连续判决了两起因放行杆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伤者自身都要承担部分责任。

2006年1月18日下午三时左右,外籍人士远藤小姐走出浦东某大厦的后门。在途径大厦东面围墙出口时,她看到出口右边的放行杆已放下来,左边放行杆竖着,“当时,我看到放行杆在我头部上方约20cm处且在上升,所以我就穿过去了。谁知刚走到放行杆下面,那杆子就突然落下来,砸得我头晕目眩、血流满面。”

然而,物业公司却不同意远藤小姐的看法,“我们的放行杆上明确有‘禁止行人穿越、违者后果自负’的字样,而且地面上都有车行道和人行道出口的标志,已经尽到了谨慎管理义务,她错误地选择车行道出口,没有看到放行杆,正面撞上去造成伤害,这与我们没有关系。”物业还提供了后大堂停车场实景及栏杆碰撞实验录像。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作为常识,闸门机放行杆下应该仅供车辆通行而不是供行人通行,这一点远藤小姐应该知道,所以,她对自己的受伤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故法院只支持了她的部分赔偿要求。

今年36岁的安先生也遭遇了同样一场“砸头”险情。2006年6月2日晚上,安先生骑车从朋友家出来,出门时,他看见小区门口正好有辆卡车出去,于是紧随其后想“一同过关”。谁知就在安先生经过时,栏杆突然放下,打中了安先生的右上额头及面部,安先生当即倒在地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安先生在途径小区门口时对警示牌未加以充分注意,即尾随车辆经过小区门口,存有一定过错,故物业只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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