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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和税收规避
(一)税收筹划
即应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这是纳税义务人为了达到避税目的而制定的税收规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纳税人通过精心研究税收制度和法律上的漏洞而作出的税收筹划,是合理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下面举例说明税收筹划的主要步骤:
例:某跨国公司通过买进低税国被清盘的亏损企业,减轻税负,其税收筹划过程是这样的:假定某高税国的X公司原应税所得1,0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为50%,应征所得税是500万美元。某低税国的Y公司亏损200万美元,X公司支付100万美元将Y公司购进,作为X公司的分公司。这样,两公司的所得应该汇总计算交纳所得税,按X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率50%交税,那么总计应交税400万美元,比未购进Y公司前少交100万美元的所得税,减去购Y公司支付的100万美元。即X公司在此次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100万美元之资产的一家公司,却分文未付(这100万美元的购买款,由少缴税金补上。)其计算如下:
X公司原应税所得 1,000万美元
减Y公司亏损额 200万美元中大网校
避税收益 200×50%=100万美元
支付购进Y公司投资100万美元
(二)税收规避即应纳税人已处在负有实际纳税义务时,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这种选择得以进行与实现,在国内是由于税法结构或法律上存在漏洞、缺陷;在国际范围内,还在于各国税收管辖权原则的不一致、税法差别以及避税地的存在等因素。税收规避通常是通过纳税义务人纳税地位的位移(在国内税情况下)和转移实现的。所谓纳税地位的位移,就是应纳税义务人的应税事实经过人为的安排以后,从一个具体的税法规定管辖下,移到另一个税法规定的管辖下,而后者税负比前一情况要低。所谓纳税地位的转移,就是应纳税义务人的应税事实,经过人为的安排,从一个税收管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税收管辖地区,而后者可以使应纳税义务人的税负减轻。
物业管理对税收法规的运用和理解进行避税
(1)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这种避税形式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并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都属合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根据资金运动状况,自行选择预缴税款的日期,从而使税款入库的时间人为地延长了,递延了应纳税款。
(2)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规定过于抽象,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加以理解并据此执行,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默认和许可,从而实现避税。
(3)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这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纳税人加以简单化,从而实现避税。
(4)利用矛盾性或冲突性条文避税。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互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某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33%=66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6万×10=660万元
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15万)×33%=6105万元
实际税负为:6105万÷200万×100%=305%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105万×10=6105万元
显然,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33%降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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