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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知识辅导57

发表时间:2011/10/21 16:23: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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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中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这门学科,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复习方法,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租户搬出家私没有业主书面许可怎么办

案例分析:

1月18日,某花园B栋5楼F座的一租住户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他千方百计联系此时正在国外的业主,但就是联系不上。按照管理规定,租住户搬出家私,必须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而没有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不予放行。急于搬出家私的住户万般无奈,找到管理处领导,恳请给以特殊照顾。

管理处的领导考虑,若简单放行,恐怕损害业主的利益;若拒不放行,又会使住户感到不便(租住户和业主同样都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兼顾二者利益应为物业管理所必需)。于是鉴于租住户只是搬出部分家私,提出了一个变通办法:租住户列出所搬出家私清单,并暂交与家私价值相当的押金,管理处做好记录,并出据收取押金的收据,一旦租住户能够提供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立刻全额退回押金(这一办法可取,但前提是要让其正确理解,否则容易引起纷争)。这位租住户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

时隔不久,该住户拿到了搬出家私的业主书目许可。在到管理处换取押金时,还对管理处既对业主负责又为住户着想的做法赞许有加。

案例点评:

执行规章制度必须一丝不苟,但一丝不苟并不等于死咬住条条框框不放。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把握住规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劳动合同法加剧物业管理“行业透支”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标志我国劳动关系管理法律化时代的到来。日前暴露出来的“华为辞工门”事件,在全总高度关注下,获得了积极进展,华为收回“成命”,愿意在广东省和深圳市总工会帮助指导下,认真做好维护员工权益的工作。这次辞工事件说明企业行为必须依法规范。但对作为诞生仅二十多年的新兴朝阳产业物业管理,在其发展还不成熟,一开始就是政府主导的微利低价定位,在多年来的“亏损”“微利”经营状况下,迫使物业管理这个劳动密集型行业长期潜在的“经营透支”、“发展透支”、“收入透支”、“用工透支”乃至“违法用工”等诸多矛盾暴露无遗,加剧行业全面陷入“行业透支”险境,特别是行业业已多年潜在的用工成本、违法风险大幅上升,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从业者和业主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面临重大调整,要求必须限期解决长期存在的行业微利低价定位,和由此导致的因“透支用工”而多年存在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基层操作员工超低收入并导致保安、保洁、维修等岗位员工严重流失、无工可招诸多矛盾,《劳动合同法》必将对行业的发展格局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陷物业管理“经营透支”

作为劳动密集型的物业管理企业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首先面对的是劳动成本的大规模增加,而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不可能立刻予以提高。相反的是1997年至2007年社会最低工资涨幅直线上升,十年来上涨了97.4%,但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全国却是直线下降,两者差距越拉越大,企业合法经营变得越来越困难。

据香港媒体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将会增加台商的经营成本,以一年的成本计算就会增加8%,可能会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台商倒闭。《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固定劳动合同期限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工作每满一年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样的规定,必然导致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加,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员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大部分的员工都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的赔偿和对试用期的规定,这必然将直接导致企业的人工成本的上升,本人估计至少上涨10%左右,这对于劳动密集型的物业管理行业,不少企业都挣扎在微利乃至亏损经营边缘的情况下,一年的成本增加超过10%,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成本陡增,企业的“经营透支”严重。

特别是物业管理收费近几年成为社会媒体包括网络爆炒的焦点,纷纷冠之以“暴利”行业。其实,到底是“暴利”还是“微利”行业,就是说相对于社会平均利润而言。从目前物业管理的总的收费情况来看,物业管理收费水平的确定有三种情况。第一、由政府确定,政府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水平的主要依据是物业管理的社会功能及居民的承受能力,而没有考虑物业管理的实际成本,多少年来,这个收费水平一直保持没变,而社会物价指数却在连年攀升。第二、由开发商确定,开发商为了创品牌,或是为了促进楼盘销售,常常制定较低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以此来吸引购房者。第三,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于目前的无序竞争,物业管理的收费水平也定得很低,加之物业管理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大,物业管理企业不敢轻易提高价格。

对于业主来看,降价几乎成了惟一的呼声和要求,而近年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物业管理的成本却在持续上涨。比如这些年来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目前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已不仅限在“物”,也绝不是政府当初制定物业管理指导价格时所依据的物业管理内容和范围,内容和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大。其次,物业管理的责任在不断扩大,甚至在无限扩大。业主家中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要赔;业主在小区摔伤,物业管理公司要赔;业主家中着火,物业管理公司要赔;物业管理支出范围的不断扩大,导致物业管理的支出费用急剧增加。再加上物价的不断上涨,各种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水平也在不断增加。我们忧虑地看到,一方面物业管理的收费水平偏低,且多少年来保持不变,而物业管理的支出水平却在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盈利水平越来越薄。此外,就在这种“亏损”“微利”经营的状况下,物业管理的费用收缴率多年来还是始终徘徊在极低的比率下。目前的全国现状是,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的工资包括企业高层的工资水平都不高。

总的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是不争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较之《劳动法》更为细致和严格,里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有关规定,都牵涉到经济补偿,可以说对大型规模企业增加了很大的包袱,尤其是对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因此,为了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政府监管部门及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根据各地当年劳动工资水平及劳动法的政策要求,测算出最低的服务费用,及时发布新的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最低服务价格应当是对应最低服务标准而制定的最低劳动定额。在此基础上,再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实行政府指导价框架下的市场运作行为,最终以服务合同约定。

二、《劳动合同法》陷物业管理“发展透支”

在行业及企业发展原动力的人才方面,作为微利行业,目前整个行业普遍都感到养不起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对于全国绝大多数中小物业管理企业来讲,规模不大,面积不多,效益不佳,品牌不响,薪酬不高,难以吸引和吸收高素质人才,而缺乏高素质人才又导致管理和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如此恶性循环也是行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包括“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裁员、“非过失性辞退”等等,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也就是合同自然终止时,员工也可获补偿。此外,物业管理企业也不能轻易辞退“临时工”,必须妥善处理现存的“事实劳动关系”。

综观物业管理行业现状,不仅面临社会、政府、业主多方面的降价要求,收入越来越少,发展后劲从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等多方面都显不足。此外,再加上行业自身无序竞争的“物业管理零收费”等“自杀性”概念的横空出世,把物业管理经营机制引向误区。由于行业长期流行一种所谓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不足的观念。但实践反复证明,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价格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是物业管理机制扭曲的表现,而不是物业管理正常的运行机制,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经验来推介。任何一个行业都必须有正常的生存机制及主营收入。作为市场行为,物业管理不仅自身的运作需要成本,应当有盈利,没有任何理由用“多种经营”收入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如果全靠“多种经营”收入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物业管理就成了负担,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有积极性去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结果必将大大削弱物业管理,受伤害的最终还是广大业主自身。

在物业管理行业内部出现的同室操戈现象,如今已愈演愈烈。如最典型的还表现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出现了互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有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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