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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考点辅导42

发表时间:2014/2/12 14:20: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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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除社会政治原则(如私有制或公有制)之外,物权法本身所具有的结构原则包括:

1.从物权性质上讲: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是绝对权即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人;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2.从物权种类上讲: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或改变。

3.从物权客体上讲:一物一(所有)权原则。数个物之上不得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的部分也不得成为所有权的标的。

4.从物权的效力上讲:物权优先原则。

5.从物权的变动讲: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公众知悉。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一律采用登记方法进行公示;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变动则通过移转占有的方式;飞机、船舶以及机动车辆虽属动产,但采登记方法。

公信原则,是指对于依法进行了公示的物权变动,即使其公示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公示而进行交易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该原则实质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以便保护交易安全。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主体取得物权、丧失物权和物权的变更。

(1)物权的发生: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自物权人角度观察,则为取得物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后者又包括移转取得(如买卖、赠与)和创设取得(如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变更: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如标的物发生部分毁损灭失,后者如权利期限的延长或缩短。

(3)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其主体的分离,就物权人而言,为物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的消灭,如所有物灭失)和相对消灭(指物权脱离其原主体而与另一主体结合,如原所有人将物卖给或赠与他人)。

物权并不能凭空变化,而是需要一定的原因推动。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多数是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各类合同;但是基于法律规定也可发生,如事实行为(生产、制造)、自然事实(死亡、天然孳息的分离)以及其他原因(如公用征收、获得奖励)。

2.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要是指基于合同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我国针对动产和不动产作了区别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该动产交付时发生效力。

3.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1)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自判决生效或征收行为作出之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3)因建造住房等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但是在上述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及时补办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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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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