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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赁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但经税务人员查证,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国外母公司的作法,从而减少了应纳所得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我国的涉外企业中比较常见,对我国的经济利益有很大损害,必须实行有效的反避税。
企业A和企业B为我国国内的关联企业,A企业所得额为45000元,B企业所得额为80000元。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27%=1215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80000×27%=2160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12150+21600=337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3750/45000+80000×100%=27%
假设,企业A和企业B采用一定手段,使利润转移,企业A向企业B转移了15000元利润。
此时,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15000)×18%=540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15000)×27%=2565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5400+25650=310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1050/30000+95000×100%=248%
可见,在存在差别优惠利率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减轻了税负。
某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A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800万元,年利率为10%。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22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提税率为20%,那么该制衣公司应税所得额为:
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
=220万-100万-800万×10%=40万元
该制衣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万×33%=132万元
香港A公司应纳利息预提税=(800万×10%)×20%=16万元
合计缴纳的所得税额为:
132万+16万=292万元
如果A公司不得以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司,则应纳所得税额为:[总收入-扣除费用-500]×10%+500×5%=[(2300-800)-500×10%+500×5%]=(220万-100万)×33%=396万元
两次计算所得税差额为:396万-292万=104万元
实际上,该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该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逃避了一部分税收。
某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期为20年。外方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同规定,企业在刚开始的10年内要付给外方本息450万美元,后10年每年向外方支付利润25万美元。
显然,因为外方在前10年就将本息全部收回,双方合作实际已不存在。但作为合资双方而言,名义上的合作仍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一部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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