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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物业管理师物业经营管理知识点18

发表时间:2012/8/22 15:35: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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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物业经营管理》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经营管理》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九)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租金收入是实现房屋价值和房屋修缮资金的来源。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租金拖欠者,要收取滞纳金。随着房屋条件与市场行情的变动,出租人在遵守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有权对租金进行调整。

(2)有监督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包括对改建装修、转租的否决权。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不得擅自拆改、私搭乱建、损坏房屋结构和附属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承租人也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出租人有权制止承租人的违约和违法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3)有依法收回出租房屋的权利。房屋定期租赁的,在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有权收回;不定期的,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在安排了承租人的搬迁后,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如有违约、违法、无故长期空置、拖欠租金等情况出现,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执行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4)有向用户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房管政策和物业管理公约、管理规定等权利。出租人有权制止承租人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有权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如绿化、消防、安全等规定的行为。

出租人拥有如下义务:

(1)有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房屋一旦出租,就是向承租人诺成移交占有权和使用权。在正常使用范围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干预、擅自毁约。

(3)有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对房屋装修、设备设施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如无力修缮,可与承租人合修,费用可以租金折抵偿还。

(4)有组织住户、依靠群众管好房屋,接受租户监督,不断改进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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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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