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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探源及与社会治安的区别
(一)物业保安探源物业保安在中国早已耳熟能详了。但为了掌握物业保安的本质与发展规律,还得从源头探起。
“保”一词,义为养育、抚养,并有保佑、安定、守卫、负责、保证之意。“安”一词,本意是安静,“安者,静也”,以后引申为安全、安宁、稳定、安定等。安全,是人类的第一需要。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自上而下的社会治安防范。但在改革开放后,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市场主体活动日趋频繁而复杂的情况下,人、物、车、资金、信息等各种资源的流动性剧增并重新组合,社会异质扩大,社会秩序不易维持,人们的安全感极易受到威胁。如美国市场经济最发达,同时安全问题也十分严重,个人拥有枪支的比例最高,警察人数已占全国人口的28.5‰(我国仅占6.5‰)。因此,美国的社会治安已由公共安全领域向私人安全领域不断扩张,保安服务已广泛地渗透到社会安全和公众生活的各个层面。又如香港保安人员数量相当于警察人员的两倍,在人口总数中占有1%的比重。
中国清朝曾出现过民间的“镖局”,他们的“防护”与“守卫”活动,类似于现今的“保安”。以后出现了“保安”一词,其实是个外来语,它与国际保安业的产生密不可分。如美国的“保安业”(日本称为“警备业”,台湾称为“保全业”),包括两大范畴:一是专有保安,如物业公司等单位自建并指挥的保安服务;二是契约保安,是指专门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业总称。契约保安的宗旨,是为民间的个人、部门、单位、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提供专业化安全保障服务,保安客体包括人身、财产、设施等,均依契约条款执行。保安业属于特殊的服务性行业,它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军队和警察的相对独立的安全防范组织,与政府的安全防范系统并行不悖,构成整个社会防范系统的整体。
“保安”,意即通过保护使之安全,涵盖了保障安全的所有活动。广义的“保安”,是指一切为了安全而作出的行为,包括军队、警察等。狭义的“保安”,具有明确的特定性,是指专业化的保安机构,按照契约的约定,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安全保护和维持秩序两大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物质财富日益增加,社会各领域、各阶层、各层次对于生命、财产的安全需求也日趋上升。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显然已无法满足如此庞大的社会安全需求。为此,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并实行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略,同时引入了国外的保安理论,开始了保安服务的实践。 1984年12月18日,深圳蛇口区出现了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198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应借鉴外国经验,在大中城市创办一个在公安机关直接领导下的保安服务公司。
但早在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其下属的被建设部命名为“中国物业管理第一村”的“东湖丽苑”,便出现了上述第一类“专有保安”,最早萌发了保安服务实践。中国物业公司先于保安公司诞生,成了保安服务业的直接发祥地。
物业保安的面广量大,因为几乎所有的保安服务活动都与物业和物业区域有关。它统括了保安服务业中的守护型、巡逻型、场所型、技术预防型等大部分业务类型,形成了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三大支柱(保修、保安、保洁)之一。
(二)物业保安与社会治安的区别物业保安与社会治安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物业保安是社会治安的一个分支,但两者在性质、职能和权限上又存在着诸多差异。物业公司只有正确辩识,才能正确应对个别业主不恰当的要求。做到职责到位不错位。
一、保安与治安的性质不同物业保安在保安业中属于“专有保安”,它的主体即物业公司是多元的。物业公司与业户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安全服务的范围、职责、程序、经费及违约责任等,因此具有合同约定性。
社会治安的主体是专属的,通过立法,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以动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体现以警察力量组织、管理社会秩序的国家意志,因此具有行政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保安与治安的职能不同物业保安是一种区域性的安全服务。具有防范职能,防患于未然,通过制度建设和人防、物防、技防手段,预防外界自然或人为的种种不安因素,如火警火种、刑事案件、自然灾害、可疑对象、乱停车辆、各种噪声等等,堵塞影响安全的种种漏洞,找出隐患并加以排除,预防业户的人身、财产损失,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维持物业区域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社会治安是一种社会面的公共管理。公安警察部门具有刑事执法及武装军事职能,既要“防范”,也要“打击”,如:控制刑事犯罪,打击各类犯罪分子;预防、发现、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如撬门盗窃、车辆失窃);对公共场所、旅馆、印章、印刷、典当、拍卖等特种行业和违禁、危险物品的管理;对户政、交通、消防、出入境、国籍、大型群体活动的管理等等。
三、保安与治安的权限不同根据现有的法规规章,笔者将物业保安的权限归纳如下:1、对违法犯罪人员有制止、报告以及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力,但无拘留、关押、审讯、侦察、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2、对发生在物业区域内的各类案件和事故,有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不受破坏的权力,但无勘查现场的权力;3、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有制止、劝阻和批评教育的权力,但无治安处罚的权力;4、在保安执勤过程中,可配备非杀伤性的器械用具,当遇到违法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时,有正当防卫的权力,但无滥用武力的权力;5、对出入物业区域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证、检查的权力,但无搜查他人的身体、携带物品、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的权力;6、不得有剥夺、限制业户的人身自由的权力;7、不得有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权力;8、不得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行为。
治安的权力具有国家特许性。只有公安机关和治安民警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管教看管、设卡盘问、强制传唤、收容、强行遣送、没收扣押、留置盘问、以及警告、处罚、拘留、吊销证件、管制、紧急处置等。而这些强制性的权力与手段,对保安人员来说是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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