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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物业管理实务考试考点归纳87

发表时间:2011/1/20 9:17: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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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房子出租给B,合同约定由B交纳物业服务费用。B欠交6个月管理费后偷偷搬走。A根据《民法通则》的“谁受益,谁付款”原则,要求管理处将B欠交的管理费从其帐户中扣减。A是否应负担该笔费用?

答:A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是《条例》条四十二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将物业转租给物业承租人后,让物业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仅是租赁合同的约定,不能因为租赁合同规定了物业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就可以免除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因此,A应当承担B所拖欠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当然,A可以依法向B追偿其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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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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