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中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这门学科,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1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部分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争辩之二
维修资金政府想管业主也想管
观点一:“业主自己的钱,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管”
持观点者:业主
如皋检察院退休检察官陈泉:我建议由业主委员会派出退休的财会人员与物业公司的会计共同组成一个管理部门,管理维修资金增值部分的使用,如何使用则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观点二:“巨额资金由政府代管是必要的”
持观点者:物管、开发商、房管部门
张家宁:草案提出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性质管理单位,个人认为这是很有必要的,这个单位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要发挥作用。
常州市物管中心主任黄文良:维修资金数额庞大,由政府来代收代管是必要的。如果业主委员会自己在外面找财会人员设立个专门的管理部门,这笔人工无疑也是从维修金中出。
观点三:“政府代管,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持观点者:律师
南京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增宽: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业主就是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在的问题,办法草案提出由政府部门代收代管。而“代管”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指政府对无人管理、产权不明等财产代为保管的措施,目的在于保护社会财富不受损害。代管一词也出现在《民法通则》上,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亲属、朋友代管。维修资金不是无主财产,如果政府规章中直接赋予政府主管部门代收代管的职权,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权力的来源在哪里呢?
观点四:“苏州没专设部门管,维修金也正常运作”
持观点者:苏州市房管局
苏州市房管局物业处处长吴宁:苏州市的住房维修金共有40亿左右,这么大的量实际上进入使用的并不多,现在没有专设管理机构也运行得很好。苏州的做法是,由业主直接去银行缴款,凭卡办房产证,或者由建设单位代收。我认为,维修资金管理不应该是一个管理模式,更不应该是一种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管理模式,应该由业委会成立后自行选择房产主管部门代管或者业委员自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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