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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租赁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章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中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1)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3)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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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