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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考点辅导38

发表时间:2014/2/12 14:09: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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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和原则

法学中所谓归责是将法律事实与归责条件结合起来,而依一定的归责原则认定有关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判断过程。归责条件是指由法定的判别法律责任的有无、大小和具体种类要素组成的法律责任的构成依据。据以确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法定要素所组成的归责条件称为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构成。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即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有下列四要素构成:

1.行为违法。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广义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所实施的侵害了物业管理法规所组控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之行为。法律是约束人们社会互动关系的,并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法律责任一般是由违法行为的事实发生引起的,违法行为自然成为法律责任的构成必要的前提条件。

2.损害结果。损害是指给被侵害者或社会造成的利益损失和危险或伤害。损害的结果类型主要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其他利益损害。损害结果具体反映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损害结果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损害结果就成为构成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的实质客观性条件。

3.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着必然性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应对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负责。由于现实的因果关系往往是复杂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之分,因此,必须十分慎重地仔细辨识某一具体违法行为与特定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在彻底查明因果关系后,才能为该行为定性和确定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

4.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认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状态。故意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以积极行为去追求,属直接故意)或放任(属间接故意,即以不作为方式不去制止、消除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在归责条件的四要素中,过错要素是否列为归责事由使不同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存在一定的区别。所谓归责事由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的惟一和核心的责任原因,它决定着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发展。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法律责任是否成立的法律原则,它反映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对承担法律责任核心原因的基本价值观念的历史发展状况。

现代法律确立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项,相应形成三种归责类型:

1.过错责任原则。即归责原则将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法律责任是否成立的核心原因,即使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产生损害结果,但若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类型具备一般归责条件的四要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都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行为人行为时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存在,才能对其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行为造成的损害负法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主张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作出特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不论其主观有无过错,即使无法证明其有主观过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又称平衡责任原则。当事人对发生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也都没有做出违法行为,但受害人要求有关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让受害人在内的当事人分担补偿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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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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