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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管理综合能力讲义80

发表时间:2011/6/14 16:53: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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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中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这门学科,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1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业主了解基础知识之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是代表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代表机构,是代表该区域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2.业主委员会何时成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时间各地政府规定不同,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时。"

3.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除此之外,业主委员会成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能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②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③品行端正无劣迹;④热心公益事业。

4.业主委员会组织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五人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二至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来说,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5.业主委员会的宗旨

(1)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2)支持、配合、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3)带领业主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6.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7.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在召开会议的三至七天前,应书面通知全体委员,通知书上应指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拟提出的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会议;

(1)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委员认为必要时;

(2)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

8.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委员会的表决

业主委员会会议上,出席的每名委员就每项问题均有一票表决权。但如双方票数相同,主持会议者除原有的普通一票外,另有决定性一票。

lO.业主委员会须遵守的原则

(1)百分之十以上业主提议的议案须在递交议案之日起一周内作出答复;

(2)涉及业主的有关事项,应书面通知或在公共地方醒目处予以张贴;

(3)所有的决议、决定和议案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4)提请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送达;

(5)所办事项设立专门的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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