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物业管理师制度与政策:业主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2/3/7 15:28: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仅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着许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业主之间、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也存在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我国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确立了七项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公约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一节 业主大会制度

《条例》实施以前,各地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大多采用业主委员会制度,即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从实践效果来看,业主委员会制度对物业管理的发展起到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该制度集决策和执行于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体现全体业主的意愿,有违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实践中,有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侵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有的住宅小区发生业主委员会随意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或不当利用公共设施经营的决定,遭到大多数业主反对,导致矛盾产生。鉴于以上问题,《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方式、职责、会议形式、表决原则以及议事规则的主要事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资格条件、职责、备案等。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重大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只能由业主大会作出。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加强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一、业主

(一)业主的概念

《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由于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归属同一个主体的原则,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在事实上就拥有了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相关权利。因此,将业主定义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排除业主对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拥有的相关权利。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受国籍限制,也不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属性限制。

我国对房地产管理实行权证管理方式。一般情况下,确定房屋所有权人主要凭据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属于自然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房屋所有权人的组织名称。

现实物业管理中,具备业主身份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房屋所有权证书持有人;二是房屋共有权证书持有人;三是待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共有权证书的购房人。

相关文章:

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制度与政策第二章

2012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实务模拟练习汇总

更多关注:辅导资料   报考条件  模拟试题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