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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业主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是沟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代表和维护着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它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可以说,业主委员会是整合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它的存在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促进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沟通,有利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理性消费。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织要求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丰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曰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八)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要求
(一)经l/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四)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六)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七)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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