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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岩土工程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83

发表时间:2011/12/30 16:39: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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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012岩土工程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3.3.1 下列情况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 场地及其附近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并可能危及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

2 工程建设和运行,可能加速不良地质作用的发展或引发地质灾害时;

3 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附近环境可能产生显著不良影响时。

13.3.2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根据场地及其附近的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制监测纲要,按纲要进行。纲要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时间间隔和期限、观测仪器、方法和精度、应提交的数据、图件等,并及时提出灾害预报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13.3.3 岩溶土洞发育区应着重监测下列内容:

1 地面变形;

2 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

3 场区及其附近的抽水情况;

4 地下水位变化对土洞发育和塌陷发生的影响,

13.3.4 滑坡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滑坡体的位移;

2 滑面位置及错动;

3 滑坡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4 滑坡体内外地下水位、流向、泉水流量和滑带孔隙水压力;

5 支挡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位移、变形、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13.3.5 当需判定崩塌剥离体或危岩的稳定性时,应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崩塌,应进行系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塌落方向和途径、影响范围等做出预报。

13.3.6 对现采空区,应进行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的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线宜平行和垂直矿层走向布置,其长度应超过移动盆地的范围;

2 观测点的间距可根据开采深度确定,并大致相等;

3 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变形速度和开采深度确定。

13.3.7 因城市或工业区抽水而引起区域性地面沉降,应进行区域性的地面沉降监测,监测要求和方法应按有关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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