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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地下水调查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查明厂区地下水类型,含水层特征,含水层数量、埋深、动态变化规律及其与周围水体的水力联系和地下水化学成分;
2 结合工程地质钻探对主要地层分别进行注水、抽水或压水试验测,求地层的渗透系数和单位吸水率,初步评价岩体的完整性和水文地质条件;
3 必要时,布置适当的长期观测孔,定期观测和记录水位,每季度定时取水样一次作水质分析,观测周期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4.6.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和工程需要,进行边坡勘察、土石方工程和建筑材料的调查和勘察。具体要求按本规范第4.7 节和有关标准执行。
4.6.14 初步设计勘察应分核岛、常规岛、附属建筑和水工建筑四个地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岩土成因、类别、物理性质和力学参数,并提出地基处理方案;
2 进一步查明勘察区内断层分布、性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3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边坡进行勘察,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提出边坡设计参数和治理方案的建议;
4 查明建筑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
5 查明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4.6.15 初步设计核岛地段勘察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勘探孔的布置、数量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反应堆厂房周边和中部,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较复杂时,可沿十字交叉线加密或扩大范围。勘探点间距宜为10~30m。
2 勘探点数量应能控制核岛地段地层岩性分布,并能满足原位测试的要求。每个核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 个,其中反应堆厂房不应少于5 个,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 倍反应堆厂房直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Ⅰ、Ⅱ级岩体不少于10m。波速测试孔深度不应小于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4.6.16 初步设计常规岛地段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应沿建筑物轮廓线、轴线或主要柱列线布置,每个常规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 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4;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质地基应进入基础底面下Ⅰ级、Ⅱ级岩体不少于3m,对土质地基应钻至压缩层以下10~2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岩质地基应进入中等风化层3~5m,土质地基应达到压缩层底部。
4.6.17 初步设计阶段水工建筑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4.6.18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的测试,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 节/第10 章和第11 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岩土性质和工程需要,选择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包括波速测试、动力触探试验、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压水试验和岩体静载荷试验;等并对核反应堆厂房地基进行跨孔法波速测试和钻孔弹模测试,测求核反应堆厂房地基波速和岩石的应力应变特性;
2 室内试验除进行常规试验外,尚应测定岩土的动静弹性模量、动静泊松比、动阻尼比、动静剪切模量、动抗剪强度、波速等指标。
4.6.19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完成附属建筑的勘察和主要水工建筑以外其他水工建筑的勘察,并根据需要进行核岛、常规岛和主要水工建筑的补充勘察勘察。内容和要求可按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定执行,每个与核安全有关的附属建筑物不应少于一个控制性勘探孔。
4.6.20 工程建造阶段勘察主要是现场检验和监测,其内容和要求按本规范第13 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4.6.21 核电厂的液化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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