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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岩土工程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7

发表时间:2011/12/23 16:52: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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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012岩土工程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5.3 危岩和崩塌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3.2 危岩和崩塌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产生崩塌的条件及其规模、类型、范围,并对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3.3 危岩和崩塌地区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崩塌方向主剖面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 章的规定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2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岩性特征和风化程度;

3 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

4 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

5 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

6 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5.3.4 当需判定危岩的稳定性时,宜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有较大危害的大型危岩,应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滚落方向、途径、危害范围等做出预报。

5.3.5 各类危岩和崩塌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大,破坏后果很严重,难于治理的,不宜作为工程场地,线路应绕避;

2 规模较大,破坏后果严重的,应对可能产生崩塌的危岩进行加固处理,线路 应采取防护措施;

3 规模小,破坏后果不严重的,可作为工程场地,但应对不稳定危岩采取治理措施。

5.3.6 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阐明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类型、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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