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产许可制度P245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的重要产品的质量水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压力锅、眼镜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具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如税控收款机、人民币伪钞鉴别仪、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钻井悬吊工具等),以及依照《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产品(如建筑防水卷材、铜及铜合金管材、铝合金建筑型材等)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截止到2008年10月,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涉及69大类。近几年来,主管部门还对28大类、370种食品生产企业颁发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了以生产许可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制度。许可证目录公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设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和70多个审查部,指定了420多个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在此期间,生产许可工作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先后制定了508个产品实施细则,发布了1300多个规范性文件和生产许可证公告。
国家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列入许可证生产目录)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
1)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书面通知企业。
3)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检验工作。
5)产品审查部报送材料。产品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6)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质量鉴定P246
1)质量鉴定的概念、原则和作用。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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