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要求分析合理,结论正确;有计算要求的,应简要写出计算过程。
56 铁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A为参加铁路一繁忙干线增建二线工程项目投标,与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B达成内部协议。协议中约定:A企业以B企业名义参加该项目投标,若中标,A企业按中标合同额的5%向B企业交纳工程管理费,全部工程由A企业组织施工。投标过程中,A企业为确保中标,又分别与投标人C、D、E企业进行协商,并协调了投标报价和降价幅度,最终以2.3亿元标价中标。为履行承诺,A企业按约定向B企业交纳了工程管理费,并将部分工程按每家5000万元对应的工程量划分给C、D、E企业。
【问题】
1.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资质管理的规定,指出A、B企业哪些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对B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在经济上如何处罚?
2.根据《建筑法》,B企业允许A企业以其名义承揽工程和A企业将部分工程划分给C、D、E企业的违法做法属什么行为?
3.按照《合同法》A企业以B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何种效力的合同?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1)A、B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A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投标时进行围标、串标企业:出借企业资质;违规收取管理费。
(2)对B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没收B企业非法所得;出借资质处以合同额2%~4%的罚款。
2.B企业的行为属转包工程;A企业的行为属违法分包工程。
3.该合同效力为可撤销的合同。
理由:它是以隐瞒、欺诈手段致使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
57 通过组织招标,甲方与施工企业乙方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1)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四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640m2
(2)工程承包范围: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开工日期:2013年5月15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日
(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
(5)合同总价: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
(6)施工企业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1年。
(7)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如下。
工程预付款:在开工之日后3个月内,根据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预付款。根据实际情况,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6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8)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人民币伍佰捌拾陆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
【问题】
1.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2.上述施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有,应如何解释?
3.正确叙述施工合同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参考解析:
1.本案不妥之处如下。
(1)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不妥。
正确做法:应调整为2013年10月9日。
(2)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的建设标准不妥。
正确做法: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不妥。
正确做法:合同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部分条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5)甲方承诺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
正确做法: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而工程进度款则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
2.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总价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合同总价规定不符。
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的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确认合同总价。
3.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般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文件。
58 2013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10000t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2013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13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
201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2013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
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13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2013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X X公司处购买7350吨的替代货物。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因此,申请人遂于2014年7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说明理由。
2.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解析: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粕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双方商定的是FOB价格条件,按此国际贸易术语,租船定舱和支付运费均系买方即申请人的责任,且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这些都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上述那些修改并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所修改之处不构成相关法律规定的在实质上变更被申请人要约的条件。何况被申请人作为要约人也未立即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变更向申请人提出反对,直至201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提出异议。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已经构成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迟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2.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58题 笔记记录我的笔记(0) | 精选笔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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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A市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10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市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鉴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8000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解析: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法》第61条第3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遭遇泥石流而毁坏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案中货物的风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卖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和定金不能并用。(《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59题 笔记记录我的笔记(0) | 精选笔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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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W工程项目采用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4项临时停工事件:
事件1:5月20目至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事件2: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
事件3:6月7日至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
事件4:6月11日至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承包商按规定的索赔程序针对上述4项临时停工事件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试说明每项事件工期和费用索赔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3.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是否应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承包商按规定的索赔程序针对事件1~事件4临时停工事件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判断及理由如下:
事件1: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延误图纸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3:工期索赔成立,设备和人工的窝工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
事件4: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停电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3.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
理由: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因此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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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