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变更的估价原则(通用合同条款第15.4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
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
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
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专用合同条款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约定变更的估价原则,特别是对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情况,确定单价的难度比较大,应采取合适的方式
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例如可采用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进行商议,或综
合考虑在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确定价格等;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
项工作的价款不予支付;如果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承包人应承担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④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通用合同条款第16.1款)。规定了两种价格调整方
式,由招标人选择使用。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
调整价格差额。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应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
同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首先应该约定是否进行价格调整。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或工
期较短的,可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
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
整。若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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