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要求分析合理,结论正确;有计算要求的,应简要写出计算过程。
56 2012年10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法国B公司(卖方)在上海签订了200台计算机买卖合同,单价每台CIF上海港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支付,2012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1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A公司指示,向B公司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12年12月20日,B公司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单后,即到议付行议付。因单证相符,议付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B公司。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图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A公司也已得知货物全都灭失的信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经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参考解析:
1.根据CIF贸易术语的条件,这批货物的风险自2012年12月马赛港货交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UCP600规定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开证行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保证按本条规定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
本案中,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信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只有在法国银行没有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付款时,方可拒绝向议付行偿付。如果只以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为由拒绝偿付,开证行应对议付行承担责任。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
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57 2007年5月,甲国有建设单位(下称“甲建设单位”)拟在H市商业中心区投资75亿元建设一个城市综合体项目,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为了快速推进项目建设,甲建设单位决定同步进行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签约工作。
2007年6月,为加快进度,甲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设计院为项目的设计单位。2007年8月,甲建设单位通过邀请招标确定丙施工企业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鉴于该项目的施工设计图纸尚未全部完成,故甲建设单位与丙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采用暂估总价方式,并将大量专业工程和工程设备采购列为暂估价项目。2007年9月,甲建设单位通过议标方式确定丁监理事务所为项目的监理单位。
项目开工建设后不久,丙施工企业发现因施工设计图纸不完善,原报价中考虑的商品混凝土数量偏低,加上因政府短期内集中启动大量市政基础工程、民生保障工程,导致周边市场对商品混凝土需求数量及价格均出现大幅攀升。丙施工企业与甲建设单位沟通调价未果,决定自行停工。甲建设单位为赶工期,与丙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商品混凝土数量及价格调整。项目施工过程中,甲建设单位发现不能自行单独招标暂估价专业分包,不得不与丙施工企业协商追加费用,因双方对费用及管理责任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前述专业分包单位迟迟无法确定,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因此延后。2011年3月,丙施工企业申请竣工验收,但因设计图纸问题,导致规划验收及消防验收均未通过。至此,项目整体工期延期已超过5个月,初步估算最终结算价格将超过预算40%。
2011年12月,甲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要求其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丙施工企业提出反诉,要求甲建设单位支付拖欠合同价款,并主张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效。
【问题】
1.本项目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过程存在哪些问题?
2.本项目甲建设单位的招标采购合同规划存在哪些问题?
3.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规划的作用有哪些?
参考解析:
1.本项目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时,所采用的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项目为城市综合体项目,为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关系社会公众的安全,且投资金额高达75亿元,属于《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强制招标的项目,且考虑甲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故本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其次,建设单位确定监理事务所为项目的监理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监理事务所仅能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且不得承担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监理业务。而本项目为强制监理项目,且为一级建设工程项目,故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承担监理业务。
再次,建设单位在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影响后续工程成本管理;施工图设计未完成、且未经审查批准,同步启动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条有关“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2.本项目甲建设单位的招标采购合同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项目甲建设单位未进行合理的招标采购合同规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未进行项目调研对于项目市场环境、法律政策环境未进行分析,尤其对于暂估价专业分包选择方式,未进行法律政策调研分析,导致预算超标,工期延后;②合同体系设计不合理,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未进行科学规划,出现边设计边施工,以及监理滞后等状况,影响具体合同履行管理,并影响项目的成本控制;③招标方式不合法,未能结合项目的特点,合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招标方式,影响合同效力,并将导致建设单位无法通过合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有效管理;具体合同签订条件不具备,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为例,因施工图纸不具备,在签订合同时罗列大量的暂估价项目,增加合同后续管理的难度,导致成本、进度和质量失控,合同签约管理存在问题。
3.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合同规划的作用
招标采购合同规划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的具体作用主要体现在:
①有助于在实现整个项目目标和招标人经营目标的过程中,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在招标采购合同规划中,通过对工作的逐步分解并合理组合,确定最小合同单元,明确所涉及合同的种类、数量,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个合同的相互关系进行合理搭配组合,以确定招标合同单元。该过程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高效、经济、优化为工作原则和标准,并以工作成果的形式加以固定,从而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有效降低成本,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期完成。
②招标采购合同规划有助于明晰招标采购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界限,分清责任,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招标采购合同规划是起草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依据,招标采购合同规划的成果通过具体的合同文件体现。招标采购合同规划的成果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有利于未来各主体分清工作界限,实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工作。
③招标采购合同规划有助于减少工程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纷争。成功的招标采购合同规划,能够使全过程中的合同结构更为清晰,有效防止合同体系的混乱以及各个合同单元之间内容的交叉重叠乃至冲突,能够明晰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理顺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从而有效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58 W汽车制造厂建设施工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期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
参考解析:
1.该项施工索赔成立。
理由: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导致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2.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3.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1)索赔信;
(2)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59 2009年6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A大厦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施工单位施工,并约定12个月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算起,缺陷责任期满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乙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证金。2011年6月,乙施工单位完成了A大厦的施工,但因氨气超标未通过竣工验收。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乙施工单位整改,但未解决氨气超标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事件:
事件1:在工程施工中,经过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乙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含氨的混凝土防冻添加剂,但是防冻添加剂的使用法违反了国家建筑材料强制性标准。
事件2: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乙施工单位要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
【问题】
1.试分析事件1中乙施工单位对使用含氨的防冻剂是否存在过错?
2.试分析事件2中乙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解析:
1.事件1中乙施工单位对使用含氨的防冻剂存在过错。虽然乙施工单位使用防冻剂的行为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且经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但该做法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乙施工单位应当知道该做法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拒绝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要求,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2.事件2中乙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虽然乙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A大厦工程,且缺陷责任期已满,但由于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返还乙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金。
第59题 笔记记录我的笔记(0) | 精选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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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甲工程监理公司与乙大学协商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内容为乙大学宿舍楼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按5万平米计(依竣工结算实际面积计算调整),监理费共计60万元,在2006年6月底前支付监理费的50%,其余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实际面积调整监理费用,一次性结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事件:2006年7月,乙大学为保证2007年6月1日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2007年5月15日前完工,并指示甲工程监理公司督促施工单位缩减混凝土构件的支模时间,以节约工期。
【问题】
1.甲工程监理公司与大学签订监理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2.乙大学要求缩减支模时间的做法是否正确?建工程监理公司应如何处理?
3.结合本案例分析监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参考解析:
1.签订监理合同程序不合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第7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因此,本案例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程序投标,中标后依法签订合同。
2.乙大学的做法不正确。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甲工程监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等法律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对于乙大学发布的缩减混凝土构件支模时间的错误指令,甲工程监理公司应当拒绝,并要求其改正。
3.结合本案例,在监理合同的管理中,首先要审查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作为监理合同的主体,监理人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为了避免监理合同的签订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选择正确的签订方式,确保监理合同的有效性。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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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