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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34)

发表时间:2011/9/5 13:03: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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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简答)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利用该土地建造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用益物权

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客体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

分如出资、转让、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存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出让 :是指国家在国有土地上为受让人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出让

金的行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

者的--可进入市场流通

划拨:是指国家无偿在国有土地上为土地使用人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可进

入市场流通

3.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设立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B.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不能设定抵押权

C. 以划拨形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

D. 以出让形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对价

D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 ★简答)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客体:集体所有的土地

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规划给个人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种植树木

无偿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对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情形:

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况

集体经济组织回收或者国家征用而使农民失去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

占有、使用权

出租权,如果尚未建造住房,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单独将宅基地出租给他人

2.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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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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