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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28)

发表时间:2011/9/5 11:55: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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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公务员考试课程,特别编辑汇总了有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供广大考友参考借鉴,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 ★简答: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全面性: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整体性: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

权利

弹力性: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展或限缩

排他性: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恒久性: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三、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能: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的权利

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能:指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取得方式:

生产、收益、先占、添附(如附合、混合、加工)没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

意取得、时效取得、国有化

(一)先占

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构成条件:

无主动产:标的物为无主物

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二)善意取得 ( ★ ★ ★ 简答:概念和条件、论述)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

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1、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2、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稳定商品交换的秩序、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

3、法律效力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原动产上的权利消灭

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4、适用

动产与不动产都适用

法律禁止流通的不适用

无记名证券适用,记名证券适用

盗赃不适用

遗失物、隐藏物、埋藏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三)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

遗忘或丢失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通知、交存与招领义务

保管义务

必要费用、赏金请求权

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

注:不归拾得人所有

案例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

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

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问题]

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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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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