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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24)

发表时间:2011/9/2 17:57: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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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请求权--债权

合同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因管理费用请求权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不适用

基于身份关系-扶养、离婚

基于共有关系-分割合伙财产、家庭财产

基于相邻关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请求

例:下列请求权中,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是

A. 侵害相邻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 侵害所有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C. 侵害隐私权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D. 因悬赏广告而产生的报酬支付请求权

A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1. 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的:2年)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例:适用1年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A. 产品质量不合格

B. 延付或者拒付货款

C. 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

D. 买卖合同标的物丢失的

C

长期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陪产:3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适用:各类民事权利

期间:20年

起算:权利被侵害时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之时开始计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

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 ★ ★ 选择、简答、案例分析)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

停止进行

适用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

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行使请求权的

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

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案例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

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

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

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

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

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

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

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自动撤诉--不中断

调解

申请仲裁

请求:义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认诺:诉讼时效完成之后的认诺视为对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依法中断;向债权人

做出认诺

例:下列选项中,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

A. 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欠款

B. 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乙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货物

C. 甲向第三人丙表示,他会到期还乙的欠款

D. 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债,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AB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

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普通、特殊均适用

最长仅适用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起诉、请求、认诺、调解、仲裁

期间要求 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

法律后果 扣除中止的时间,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前的实效期间统

归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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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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