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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39)

发表时间:2011/9/6 11:47: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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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简答: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

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

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 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 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 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案例

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后,

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

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谁知严某拿

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

有销路的。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

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被留置动产、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

3.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

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必要使用权

拍卖、变卖权

优先受偿权

4. 留置权的实现

以留置财产折价

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的消灭

混同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担保物权的竞合: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

例:下列权利中,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或者执行的是( )

A. 留置权

B. 质权

C. 执行权

D. 租赁权

A

例:可以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有( )

A. 运输合同

B. 行纪合同

C. 委托合同

D. 加工承揽合同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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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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