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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35)

发表时间:2011/9/5 13:03: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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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 ★★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

动产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主体: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内容: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客体:他人的不动产

目的: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有偿无偿均可

不能为永久期限

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二)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简答:概念和区别)

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

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产生依据:地役权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依

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根本无须登记

内容不同: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为无偿

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各方未必相邻,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二、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只能采取合同的方式,既不存在法定地役权,也不得以单方行为(如遗嘱)

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一旦生效,地役权即产生,办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和抵押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

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内容

(一)(需)地役权人

地役权人的权利

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从事必要附随行为的权利

取回工作物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

相邻权

地役权人的义务

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行使其权利

依约定支付费用

维持工作物以及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

(二)供役地人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行使其对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

有权要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容忍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依据其受益的程度向地役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例: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如果甲将自己承包的果园转让给乙,则乙享有该果园上设定的地役权

B. 集体组织丙有权在已经承包给丁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 赵某将房屋出卖给钱某,则赵某享有的对孙某的采光地役权,钱某无权享有

D. 李某将房屋卖给周某和吴某,则李某享有的对周某房屋的眺望地役权,周某有权享

有但吴某无权享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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