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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1. 合同
2. 侵权行为
3. 不当得利
4. 无因管理
5. 遗赠
6. 单方允诺
7. 拾得遗失物
8. 自助行为
9. 缔约过失
二、债的变更
(一)债的内容变更
1. 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原有债的关系和变更后债的关系均为有效
2. 变更方式:
依法律规定而变更
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
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
(二)债的主体变更
概念: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变更
实质:发生债权或债务的转移
种类:
A. 债权转让 :
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不得转让之债权: (选、判)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
委托、租金,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授课、画肖像、演出)
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三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须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不必经得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如时效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
例: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
A. 赌博之债
B. 保证债权
C. 可撤销合同的债
D.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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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务转移
概念:又称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发生债务人的变更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
须经债权人的承认,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
担债务
C.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①概念: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并
转移于第三人享有和承担
②继承 、企业合并、合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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