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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41)

发表时间:2011/9/6 11:51: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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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1. 合同

2. 侵权行为

3. 不当得利

4. 无因管理

5. 遗赠

6. 单方允诺

7. 拾得遗失物

8. 自助行为

9. 缔约过失

二、债的变更

(一)债的内容变更

1. 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原有债的关系和变更后债的关系均为有效

2. 变更方式:

依法律规定而变更

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

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

(二)债的主体变更

概念: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变更

实质:发生债权或债务的转移

种类:

A. 债权转让 :

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不得转让之债权: (选、判)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

委托、租金,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授课、画肖像、演出)

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三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须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不必经得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如时效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

例: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

A. 赌博之债

B. 保证债权

C. 可撤销合同的债

D.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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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务转移

概念:又称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发生债务人的变更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

须经债权人的承认,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

担债务

C.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①概念: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并

转移于第三人享有和承担

②继承 、企业合并、合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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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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